首 页 | 网站简介 | 试管婴儿 | 代孕常识 | 服务流程 | 收费标准 | 代孕协议 | 疑问解答 | 站长日记 | 志愿报名 | 需求登记 | 在线联系 | 联系我们
代孕、代孕网、试管婴儿、代孕哪里最好、中国代孕、中国代孕网  
首页 >> 代孕网 >> 代孕 >> 代孕协议 >> 正文
 
代孕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代孕行为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破坏我国的婚姻制度。首先,如果代孕者是未婚的生育,这本身就违反政策;而如果是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还有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更是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其次,“代孕”现象之后的“纳妾”现象。有的人可能借“代孕”的名义,给代孕者置备房产,供养生活,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纳妾”的重现,他们不仅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因重婚而触犯刑律,这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目前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生育权主体应当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虽然从有关的法律或政策的表面上看,我国的生育权主体的范围看似广泛,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以及《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指出:“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中重申了我国对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承诺:“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适当的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即生育权的主体从“妇女”到“公民”、“个人”,貌似广泛,但相随的计划生育法律、政策却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诸多的限制,如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因此无论是从“夫妻”一词的表述中还是“晚婚晚育”的表述中均可得出结论生育是以婚姻为前提的,且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行使该权利。故此,代孕的双方即代孕需求者和代孕妈妈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是《婚姻法》与《计划生育法》所不允许的。
   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对代孕作了明确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规章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代孕产生亲属关系的混乱,不可避免地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带来其他法律问题。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对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对生子女的母亲的认定很明确,即以自然出生为标准,而代孕究竟谁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一方反悔怎么办?随之而来的还有抚养义务、父母年迈后的赡养义务等,都会引起相当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代孕协议看似严谨,但其行为因与民事法律行为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相违背,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上一篇:
下一篇:
 
代孕需求登记
有代孕需求的请先填写登记表格
点击进入填表>>
代孕妈妈报名
代孕妈妈网络报名请先填写登记
点击进入填表>>
捐献卵子登记
捐卵网络报名请先填写登记表格
点击进入填表>>
卵子需求报名
有卵子需求的请先填写登记表格
点击进入填表>>
  热点新闻 收费标准
  二度当妈妈的《欲望都市》之“时尚女王”莎拉·杰西卡·帕克可谓心情大靓,抱着一对双胞胎女儿在媒体的镜头
点击查看>>
  最新资讯
  代孕承诺
  本站退还全部介绍费的相关承诺: 1.供卵方因身体原因,造成无法进入试管周期(即无法开始打促排卵针). 2.供卵方小于35岁且每次取卵培育成功的优质胚胎多于5个,超过3次取卵手术且未成功. 3.由于医院及我方原因,造成试管手术无法继续
 
 
 
版权所有@中国健康宝宝代孕网 代孕网
总站站长:王先生 电话:013129895332 代孕报名邮箱:www.906653872qq.com 
代孕网站地图
q我